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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轉發)

發布者:質量部   發布時間:2024-01-22   閱讀次數:12557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師廳〔20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全國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9日

 

 

 

全國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製度體系,加強全國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建設管理,打造一批國家級樣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深化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改革的意見》和《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服務、支撐高質量發展為主線,緊緊圍繞教育強國建設目標任務,遵循教育和教師成長發展規律,全面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實踐立德樹人、人才培養、職教改革、產業發展一體化推進模式,為培養一支適應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奠定堅實基礎。

 

  第三條 通過加強和規範全國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建設,提高基地組織管理、項目策劃實施、支持保障和可持續發展等能力,讓教師在企業實踐過程中了解企業的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產業發展趨勢等基本情況,熟悉企業相關崗位職責、操作規範、技能要求、用人標準、管理製度、企業文化等,學習所教專業在生產實踐中應用的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標準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國家級基地),其他層次和相應類型的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教育部負責指導協調國家級基地建設工作,根據職業教育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國家級基地建設布局,組織國家級基地遴選確定、組織管理、優化調整、指導監督和考核評估,組織專家研製教師企業實踐項目標準和實施指南,組建企業導師庫,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組織國家級基地專項培訓,發布教師企業實踐項目。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指導省域內國家級基地建設管理和項目實施,在經費、製度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要優先選用國家級基地承擔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和省級職業教育教師企業實踐項目。要結合本地區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省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建設管理,做好與國家級基地銜接配套。指導本區域相關院校積極參加教師企業實踐項目,將教師參加企業實踐作為雙師型教師認定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國家級基地要深入開展校企合作,突出職業教育類型屬性,發揮基地特色優勢,協同開發課程資源,開展橫向課題研究,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組織教師技能培訓,接納教師考察觀摩、在生產和管理崗位頂崗實踐或跟崗研修、參與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選派技術能手和管理骨幹到學校兼職任教。

 

第三章 基地建設

 

  第八條 國家級基地應為在相關專業領域有突出技術創新優勢與豐富產教融合經驗的企業。國家級基地遴選應按照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院校推薦,教育部教師工作司組織專家遴選確認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國家級基地所在企業要按照基地申報時的有關要求,加強建設管理,明確組織架構和運行機製,配備一定數量且相對穩定的專門工作人員,在經費、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條 國家級基地要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開展培訓和相關工作。須懸掛統一標識牌,規範使用名稱、標識,不得擅自印發帶有國家級基地名稱的立項證書、結題證書、牌匾等。國家級基地承擔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以及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布的教師企業實踐項目,可以國家級基地名義實施,其他以國家級基地名義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的,要提前20個工作日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級基地要提高項目實施能力,圍繞企業核心業務,配備一支由工程技術人員、企業管理骨幹、技術能手、技能大師等組成的具有豐富一線生產、管理、服務實踐經驗的培訓團隊。

 

  第十二條 國家級基地要聚焦行業產業與學校共同開發教師企業實踐課程資源,將企業生產運營的典型案例納入教師企業實踐內容,擇優上傳國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臺,促進優質課程資源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三條 國家級基地要具備項目實施必需的場地、設施設備等條件保障,為參訓學員提供良好的培訓環境和服務保障,確保培訓質量效果。要把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貫穿項目實施全過程,做好安全預防和保障工作,根據需要為參訓學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四條 國家級基地實行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向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建設成果和工作報告。建設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與基地工作緊密相關的教師和校長培訓課程資源、與職業學校共同開展的課題研究和企業生產典型案例等。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基地建設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和年度工作重點等。國家級基地有並購、重組、更名等情況或相關業務較大調整時,要及時向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級基地承擔國家級、省級培訓類項目,項目經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培訓和相關項目收費標準由國家級基地根據項目成本測算合理定價,根據有關規定與參訓學員派出單位協議約定或在項目發布時明確。

 

第四章 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國家級基地要加強項目標準化建設,做好需求調研、項目策劃、組織管理、績效考核和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級基地要圍繞企業主體業務,在對職業院校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分級分類策劃教師企業實踐項目,明確項目類型、名稱、目標、時間、地點、內容、形式和收費標準等。

 

  第十八條 國家級基地要組織教師技能培訓。培訓內容應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標準的實踐應用,納入企業生產運營的典型案例,實踐環節課時占比不低於50%,項目時長一般為10天左右。

 

  第十九條 國家級基地要接納教師在生產和管理崗位兼職或任職,應安排參訓學員在一個崗位或基地主體業務流程的多個崗位進行實踐,條件成熟的基地也可以聯合上下遊企業策劃基於產業鏈條的崗位實踐項目,預留崗位要與參訓學員能力水平相符,項目時長一般不少於15天。崗位實踐前可安排適當的技能培訓內容。

 

  第二十條 國家級基地要接納教師參與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可以采取項目式、課題式等形式,吸納符合條件的教師協同參與科研創新,承擔技術服務、技術攻關、工藝革新、產品研發等項目。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基地要在項目實施前與學校或教師簽訂相關協議,明確項目內容、過程管理、各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必要時應簽署《保密協議》,共同製定保密準則,明確保密事宜。國家級基地要向考核合格的參訓學員發放統一的結業證書,註明培訓層次和項目類型,建立個人培訓檔案,如實記錄企業實踐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學時(學分)。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基地要加強校企合作,定期推薦政治素質高、品德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技術能手、管理骨幹、行業企業專家等到學校交流或兼職任教,建立企業兼職教師庫,並向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以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組織專家對國家級基地建設管理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估。評估周期內實行年度考核,將國家級基地建設成果和工作報告作為主要考核依據。教育部還將采取隨機抽檢的方式,不定期對國家級基地進行抽檢評估。

 

  第二十四條 全面考核評估和年度考核評估結果均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級。一個評估周期內,全面考核結果為優秀或各年度評估結果均為優秀的,加大政策傾斜和資源支持力度;全面考核結果為良好或合格的,持續加強建設指導。

 

  第二十五條 國家級基地實行動態調整機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撤銷國家級基地資格和相關支持:

 

  (一)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國家級基地資格;

 

  (二)評估周期內累計3年未承擔教育部統一發布的教師企業實踐項目;

 

  (三)全面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連續3年年度評估結果均為不合格的,撤銷國家級基地資格和相關支持;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五)利用國家級基地資格或影響牟取不當利益;

 

  (六)未履行相關職責或其他依法依規終止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培訓結束後,國家級基地應會同參訓學員及其所在院校對項目進行聯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設計、組織實施、過程管理、條件保障、效果質量等。評價結果將作為基地評估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製定本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設立國家級基地監督電子郵箱(fzc@moe.edu.cn),接受對基地建設和項目實施違規情況的反映與舉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