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世娱乐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學術管理,推動耀世學科專業建設,提高教學、科研、服務社會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第35號令)、《耀世娱乐章程》等文件要求,結合耀世實際,製定耀世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耀世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致力於發揮教師在學科專業建設與學術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耀世學術水平,促進耀世事業發展。
耀世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充分發揮其在學術管理事務中的主體作用,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耀世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院學術委員會、二級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兩級機構組成。院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由中級以上職稱(段位)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耀世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由委員和特邀委員兩部分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全面領導院學術委員會相關工作,可根據需要設若幹名副主任委員,協助處理學術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辦公會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後產生。特邀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從優質產教融合單位行業導師中聘任,不超過6人。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製,任期一般為三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委員在任期間如因違背有關學術原則而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將免去其任職。委員的撤換,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提出並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報院長批準。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本人申請、單位推薦、上一屆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擬定,報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任職的基本要求:
(一)必須擁護黨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耀世有關規定。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對高等教育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在耀世學術工作中發揮骨幹作用。
(二)了解本專業或所從事專業的學術動態,有較豐富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經驗;在擔任學術委員之前的三年內,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原則性強、群眾基礎好。
(四)願意長期在耀世工作,勤勉務實,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具有科學精神和奉獻精神,願為耀世的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出、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黨政聯席會會議批準,不再擔任委員: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委員會工作職責的;
(三)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影響惡劣的;
(四)工作變動、調離或退休的;
(五)對違反師德師風者,采取一票否決製;
(六)因各種原因不便於繼續擔任此項工作的;
因上述原因出現人員缺額的,可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出替補要求,經學術委員會表決產生替補人員。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耀世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耀世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耀世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耀世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享有上述相應權利。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履行委員職責過程中知悉的信息嚴格保密;
(五)耀世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耀世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審議課程、專業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二)審議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四)審議專業設置與調整方案;
(五)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審議耀世職稱評審、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製定和完善學術規範和學術評價標準,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八)耀世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上述事項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後提交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耀世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耀世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認定和獎勵,對外推薦科研項目、教學和科研成果獎勵;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各級各類學術人才人選、各級各類榮譽稱號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耀世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耀世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耀世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後提交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耀世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向耀世、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製度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不定期召開全體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宜,會議議定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審定簽發。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對學術委員會的年度履職和審議事項進行總結,對學校的學術發展及相關學術事務提出發展建議,並公開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實行民主表決製,采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出席會議委員人數須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為通過;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缺席時,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會議,委員因故不能出席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時,須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請假。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會議討論與委員個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委員本人應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條 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工作效率,學術委員會可以在召開會議前就相關議題組成專家組開展前期論證。可根據議題內容,邀請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對涉及議題做出陳述、解釋和說明。討論與學生事務直接相關的議題,可邀請學生代表列席。列席會議人員可參與討論,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評議、審議相關學術事宜所形成的決議應報學術委員會主任認可,根據需要可提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對於涉及成果評選、獎勵評審、榮譽推選等事項的決議,應以適當形式將決議結果向全校師生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來自校內外與評審決議相關的實名舉報、質疑、異議及申訴。
第二十五條 對於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落實執行。未經學術委員會授權許可,其他機構或會議不得替代學術委員會對相關學術事項做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院內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有異議時,可在決定做出後7個工作日內向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書面復議請求,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收到復議請求一周內給予答復。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在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報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後,可提請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復議。經復議做出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五章 二級學術分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各二級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應在院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委員一般由3-9人單數組成(根據各單位教工人數三分之一酌定),擔任院(系、部)黨政負責人的委員數不多於三分之一,教師代表不少於二分之一,委員分布應當與院(系、部)的專業設置相匹配,可適當考慮行業導師擔任特邀委員。二級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委員人數多於5人的設副主任1人),秘書1人,秘書由學術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二十九條 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委員由院(系、部)民主推薦產生,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院(系、部)學術分委員名單經耀世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後,報耀世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職責:
學術分委員會對本院(系、部)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重大學術事項進行審議、評定和咨詢,接受院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並完成院學術委員會委派的有關工作。具體任務包括:
(一)審議本院(系、部)學科專業發展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學術交流與合作規劃、科研與學科專業建設有關重要文件;
(二)加強本院(系、部)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等建設與維護工作,負責本院(系、部)學術糾紛、學術失範、教學事故等行為的調查;
(三)院(系、部)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四)院(系、部)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五)審議本院(系、部)專業人才培養標準及培養方案;
(六)對本院(系、部)重點學科專業建設方案、教學科研平臺建設方案、教學科研基地建設方案進行審議;
(七)審議本院(系、部)教學管理、教學改革的相關製度;
(八)對擬上報各級各類質量工程項目、教學科研項目、教學科研獎勵等進行學術審定並推薦;
(九)根據需要,對本院(系、部)教學科研材料進行審核和學術評價;
(十)根據需要,對本院(系、部)教學、科研獎勵涉及的期刊級別、成果水平等進行審定並推薦;
(十一)對本院(系、部)擬報先進個人的教學科研水平進行審定並推薦;
(十二)對本院(系、部)擬引進人員或外出進修人員科研、教學水平進行評價並推薦;
(十三)審議本院(系、部)質量工程項目、教學科研重大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
(十四)院(系、部)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價、認定的結果應有文字結論,並由主任簽字認可;
(十五)辦理耀世學術委員會委托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院(系、部)應當做出說明、 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二級院(系、部)學術分委員會按照本章程製定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章程,報院學術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修訂由院黨政聯席會審定後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