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科技局,濟源示範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各國家高新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推進全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發展,提升平臺建設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製度化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省科技廳組織對原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和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後的《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12月10日
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確保重點實驗室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08〕539號)、《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基〔2012〕716號)、《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科辦基〔2016〕28號)和《河南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豫科〔2016〕83號)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與創新平臺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省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科技創新基地,是聚集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的搖籃,是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結合應用開發研究,構建知識創新體系和科技實驗研究體系,促進開展創新活動,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創新源泉和開放共享的創新環境。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及新型研發機構等單獨或聯合組建,分為學科類重點實驗室、企業類重點實驗室、共建類重點實驗室三類。
(一)學科類重點實驗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設,面向學科前沿和重大科學問題,面向經濟社會的重要領域,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為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引領帶動學科和領域發展、實現可持續創新發展提供先進技術理論、人才團隊等科技支撐。
(二)企業類重點實驗室。依托在省內註冊的、符合我省重點發展的產業、行業的研發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躍度高、研發條件完善、創新實力強的企業建設。以培育和建設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為目標,面向社會和行業未來發展的需求,開展應用基礎研究、現代工程技術和競爭前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研究製定國際標準、國家和行業標準,聚集和培養優秀人才,引領和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為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提供支撐。
(三)共建類重點實驗室。主要面向地方,圍繞產業發展布局與區域特色,通過與省轄市政府共建的方式,培育創建重點實驗室,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多方投入、穩定支持、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原則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統一管理。河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促進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2.組織編製重點實驗室的總體建設規劃,製定和發布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
3.製定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管理辦法和規章製度,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4.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重組、合並和撤銷,組織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認定,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考核評估;
5.組織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七條 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直部門(單位)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規定,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2.指導重點實驗室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重點實驗室建設;
3.協助省科技廳開展重點實驗室的檢查、驗收和評估;
4.協調落實相關優惠措施;
5.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7.負責新建重點實驗室的形式審查和推薦。
第八條 依托單位(建設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1.具體組織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開放運行工作,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人才、物質、政策等配套條件和經費;
2.檢查、監督重點實驗室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實驗室考評工作;
3.組織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推薦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4.根據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及省級重點實驗室管理部門,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編製和人員安排;
5.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劃、公開公平、擇優支持的原則進行建設。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製。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及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需要,研究製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建設。堅持嚴格控製的原則,根據特殊需要可以設立重點實驗室分實驗室。
重點實驗室組建單位不受隸屬關系的限製。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充分發揮各自創新資源,實現優勢互補共贏。重點實驗室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聯合建設,聯合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必須有聯合建設協議書,明確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建設單位在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重點實驗室分實驗室的設立由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和擬設立分實驗室依托單位聯合提出建設申請,經主管部門推薦,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報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後,下達同意建設文件。
重點實驗室應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關系密切,對我省建設與發展具有較好推動和支撐作用。對於我省產業發展急需或引進的頂尖人才牽頭申報重點實驗室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建設。
第十二條 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要結合國家優先發展的學科領域,符合我省優先發展的學科和技術領域,體現河南優勢和特色,同時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研究發展方向符合我省經濟與科技優先發展領域,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關系密切。優先支持已運行、並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省轄市級和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重點實驗室;
2.學科特色突出,在本領域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擔並完成了國家、省(部)和大型央企重大科研任務,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
3.學術水平、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等方面有較強的競爭力。學術水平較高、學風嚴謹、開拓創新精神強的學術帶頭人(有省、部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的研究人員)2人以上;重點實驗室主任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研究隊伍結構合理,固定研究人員不少於20人;具有培養或合作培養研究生的能力;
4.已經具備一定規模的科研實驗條件和工作基礎,其中實驗室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擁有的科研儀器設備基本能滿足科研實驗的要求,其總值(原值)1000萬元以上;
5.申請建設單位班子成員團結協作、管理科學、高效精幹、勇於創新,能夠承擔建設和管理重點實驗室的責任;每年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及一定的運行保障經費等配套條件;已建立起較完善的管理辦法和規章製度;初步建立“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製;
6.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須有重點學科的支撐。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為轉製科研院所和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的,依托單位應從事本領域前沿技術、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5年以上;研究方向相對集中,研究開發的產品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年研究開發經費達到銷售收入的3%以上。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申請建設程序:
(一)學科類重點實驗室、企業類重點實驗室
1.依托單位根據重點實驗室申報通知,向省科技廳提交重點實驗室申請材料,並在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
2.省科技廳負責受理重點實驗室申請,結合專家會議評審意見、各學科領域創新需求和科技創新基地布局,形成重點實驗室擬考察名單。
3.省科技廳組織專家組,對擬考察的重點實驗室進行材料審核與現場考察。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擬建設重點實驗室名單,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後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後,下達同意建設文件。
(二)共建類重點實驗室
1.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需要,由省轄市政府向省科技廳提出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需求,並列入廳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專題協商事項。
2.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須在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共建類)》,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和前期論證,並以市政府文件向省科技廳致函,函中須附確保在建設和運行期內給予持續穩定經費支持的承諾。
3.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評議,根據專家意見,研究製定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年度計劃。
4.根據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年度計劃,結合實地考察,成熟一個,啟動一個。對基本符合條件的擬建重點實驗室,由省科技廳、省轄市政府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進行共建類重點實驗室專題協商,專題協商議定事項中應明確該重點實驗室目標定位、各方職責和義務,並形成共建重點實驗室專題協商會議紀要。
5.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會商紀要,組織編製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實施方案,報省科技廳審核,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實施方案進行論證,報廳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後,由省科技廳與省轄市政府共同下達同意建設的文件。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根據總體規劃,編製並下達年度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
1.申報重點實驗室,依據《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由主管部門擇優推薦,並報送《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
2.省科技廳組織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經省科技廳同意建設的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填寫《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科技廳備案。計劃任務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執行並據以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遵循“邊建設、邊運行、邊開放”的原則,建設期一般為2年。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間,依托單位應保證項目負責人及重點實驗室人員的相對穩定,固定人員不與本單位現有同級別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重復;依托單位應每年向其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情況並抄報省科技廳。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將會同主管部門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對與原建設計劃要求不符的,將要求其限期改進。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滿後,依托單位應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形式審查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按要求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驗收通過後予以批準開放運行。
對國家有關部門驗收通過後批準開放運行的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申請,省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科技廳驗收通過後,直接認定為省重點實驗室,參加省重點實驗室的定期評估。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發展中所需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給予政策上支持。
第四章 變更與調整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學科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以及重點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調整重點實驗室布局,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合並和撤銷等。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實驗室主任更換、變更研究方向或依托單位進行重大調整、重組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和相關學科專家論證,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製,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重點實驗室與依托單位、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重點實驗室在開展科學研究和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依托單位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實行聘任製。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主管部門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每屆任期為5年,一般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原則上不超過六十歲,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重點實驗室應設常務副主任,協助主任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須設獨立的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研究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並為重點實驗室重大科技活動、開放課題等提供咨詢。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9—15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情況下應由非依托單位的國內外頂尖專家擔任,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學術委員會成員,同一專家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成員。其中依托單位的專家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依托單位推薦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主管部門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報省科技廳備案。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組織架構一般由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科研團隊,專職輔助科研人員與重點實驗室辦公室等組成。重點實驗室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重點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研究人員調配、儀器設備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重點實驗室實行課題製管理和人員聘用製的人事製度。依托單位按重點實驗室所設學科,根據精幹高效的原則核定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編製,通過按需設崗、按崗聘用、競爭上崗,由重點實驗室主任公開聘用;為促進科技人員的流動和學科的相互滲透,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究人員不應超過參加研究工作人數的三分之二;重點實驗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穩定技術管理隊伍,依托單位安排專職或兼職輔助科研與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科研儀器的操作與維護、科研項目財務處理以及日常事務管理等輔助服務工作,保證重點實驗室的開放與運行。依托單位負責發放聘用人員工資。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對外合作與學術交流,根據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國外設置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開放基金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撥付給開放課題申請單位,設置訪問學者崗位,訪問學者應在重點實驗室工作三個月以上,吸引國內外的優秀科技人才來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要註意吸收和培養優秀青年科技人員,並努力引進有成就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回國參加工作。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強化產學研合作。註重發揮自身優勢,增強對產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鼓勵研究領域、方向相近的重點實驗室,成立重點實驗室聯盟,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優化產業創新鏈條。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應署重點實驗室的名稱。
第二十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重點實驗室的大型儀器設備須加入省大型儀器設備協作網,參與協作共享,以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作用,開展對外服務,實現資源共享。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自購的大型儀器設備采取自願的原則。省科技廳根據向社會開放的工作數量和質量及研究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的日常經費由依托單位解決,實行單獨核算,經費開支納入依托單位年度預算。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學術道德、科研誠信建設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如實記錄和反映實驗過程,確保實驗記錄、數據、資料、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一)在重點實驗室申報、驗收或評估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或重點實驗室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管理不善,績效較差的,重點實驗室階段性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一)重點實驗室主要科研人員離開依托單位或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使其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
(二)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
(三)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主管部門對重點實驗室檢查、監督和評估的。
(四)重點實驗室按計劃任務書驗收達不到要求的。
第六章 評 估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重點實驗室定期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重點實驗室投入運行後,實行動態管理。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設的重點實驗室重點評估其研究水平與貢獻、科研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的情況。依托企業及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重點實驗室重點評估其引領區域和行業技術進步、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產學研結合等方面的情況。
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定期績效評估,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兩個以上學科(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對重點實驗室評估期內整體運行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省科技廳根據重點實驗室評估情況,確定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評估等4個評估結果等次。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評估的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評估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
第三十四條 按照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根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重點實驗室,在運行經費上給予一定的支持。經費使用要按《河南省省級科技創新體系(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要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五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申報條件,對依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給予優先支持的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積極擇優支持其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河南省+核心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HenanKeyLaboratoryofxxx,(依托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豫科〔2016〕164號)同時廢止。
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規範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增強重點實驗室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和《河南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是重點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主要目的是:檢查重點實驗室評估周期內的整體運行狀況,引導重點實驗室的定位和發展方向,促進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並為省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重點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組織製定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確定評估內容,製定評估方案,公布評估結果。
具體的評估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實施。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時,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簽訂委托協議,省科技廳對受托方評估工作的公正性、準確性和可靠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 評估的主要依據為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驗收或運行績效報告和重點實驗室相關管理及評估製度。重點突出考評期間研究成果產出的數量、質量與水平,重大重點項目的立項數(質)量與完成數(質)量。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兩個以上學科(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對重點實驗室評估期內整體運行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工作按學科(領域)分別進行。評估範圍為正式開放運行的重點實驗室。
第六條 評估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以會議評審與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 評估專家由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熟悉重點實驗室工作的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擔任。
第八條 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
第二章 評估組織
第九條 省科技廳確定計劃評估的重點實驗室名單,並通知依托單位和參評重點實驗室及其主管部門。對於晉升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參加重點實驗室評估,其評估、考核按國家重點實驗室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負責組織重點實驗室的自評工作,審核《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等評估材料,並匯總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為重點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參評重點實驗室在重點實驗室評估名單下達後規定時間內,完成重點實驗室自評工作(近三年)並向省科技廳提交經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的《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
第三章 會議評審
第十三條 會議評審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分類評估。按學科(領域)采取會議評審的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由省內外相關知名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通過審閱重點實驗室評估材料,根據評估指標體系打分和排序,並提出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評審時,專家應如實分析重點實驗室的優勢特色、地位和成績,實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發展規劃或整改意見。
第四章 現場考察
第十七條 現場考察分組進行,原則上選取會議評審得分前30%和後20%左右的重點實驗室作為現場考察對象。按照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對現場考察對象進行分組,遴選評估專家,確定專家組組長。同一組重點實驗室的現場考察原則上由同一批專家完成。
第十八條 現場考察由專家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包括:
1.聽取重點實驗室三年整體運行績效報告;
2.審核《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性材料;
3.考察重點實驗室整體運行情況;
4.隨機抽取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進行個別訪談。
第十九條 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以重點實驗室作為署名單位,或依托單位+重點實驗室為署名單位,或以更高級別的重點實驗室作為署名單位,在重點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重點實驗室為基地、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國內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適當權重考慮。
第二十條 專家組在現場考察結束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考察對象進行打分,並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
第五章 評估結果應用
第二十一條 評估結束後,匯總現場考察專家組打分及會議評審的得分,按參加評估的學科(領域)進行綜合排序,與評估工作報告一並提交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並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後,確定最終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省科技廳對重點實驗室給予經費支持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評估績效等級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評估四個等級。
對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將給予一定的科研(運行)經費支持。經費使用按《河南省省級科技創新體系(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科〔2018〕101號)規定執行,省科技廳對經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是否繼續給予資助或增加獎勵。
對評估結果為“整改”的重點實驗室,整改期為2年,2年後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的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省重點實驗室序列。
未通過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省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四條 建立重點實驗室評估信息公開製度。評估結果經省科技廳審定後,在一定範圍內予以發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評估嚴格實行回避製度。重點實驗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申請書一起上報。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自評工作的內容和方法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通過科技部批準建設或驗收後開放運行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或後補助。在科技部組織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前,指導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做好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機關紀委對此項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評估規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豫科〔2016〕164號)同時廢止。
(轉載來源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