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貸〔2005〕217號)和《河南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關於印發〈河南省屬高校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等有關文件的通知》(教貸〔2005〕218號)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為保證高校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結合耀世實際,特製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耀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和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資助中心”)及學校的授權範圍內負責高校助學貸款的組織、申請、審批、發放和回收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管理細則所指的貸款銀行是指為河南省高校辦理高校助學貸款業務的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學生管理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高校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的高校助學貸款工作,製定學校開展高校助學貸款工作的實施辦法及獎懲措施,明確相關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協調各職能部門在高校助學貸款工作中的關系,並對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五條 學校設立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中心”),該辦公室設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校高校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校高校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
(一)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開展高校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
(二)負責與省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或代理結算行)日常業務聯系;
(三)在貸款銀行和省資助中心及學校的授權範圍內負責高校助學貸款的校內審批和貸前、貸後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高校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指導各院(系)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院(系)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需要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對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按規定報送校資助中心審批、建檔;
(二)負責組織對學生開展高校助學貸款宣傳教育、誠信教育;
(三)負責借款學生日常情況的跟蹤調查;
(四)按照統一要求,規範使用高校系統;
(五)催繳和清收本院(系)學生的高校助學貸款本金和利息;
(六)及時完成學校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和學貸中心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宣傳與教育
第七條 學校各級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能及時準確了解高校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並熟悉申請與辦理高校助學貸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條 要在全體學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並將這項工作貫穿於招生、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畢業生就業教育的全過程,提高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第九條 在貸款學生中開展普及金融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金融意識。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和期限
第十條 高校助學貸款每個借款學生每年申請的貸款最高不超過8000元(貸款額度上限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一條 按照省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的規定,高校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照全日製本專科學製加13年確定,最短不少於5年,最長不超過20年。根據借款學生在校剩余學習年限加13年確定貸款最長期限。2015年以前發放的高校貸款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2015年及以後發放的高校助學貸款不得展期。
第五章 貸款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 高校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為耀世普通全日製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高校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高校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四) 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 經有關部門認定,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六) 當年沒有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七) 符合約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 高校助學貸款的申請及審核程序:
1、首次貸款申請程序:
(一) 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理由、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學習及表現情況、對高校助學貸款的認識等內容。
(二) 院(系)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對學生貸款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和公示,並將初審通過名單統計匯總報學貸中心,學貸中心審核無誤後發放《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三) 院(系)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組織貸款學生填寫申請表,並根據申請表要求由學生提供如下材料:
(1) 身份證、學生證、家庭戶口本首頁及家長單頁等復印件。
(2) 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內容包括:A.同意學生貸款;B.承諾作為貸款學生的永久聯系人,並提供貸款學生的聯系方式;C.承諾督促和協助貸款學生按期還本付息。
(3) 高中或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民政部門任一單位關於貸款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並加蓋公章。
2、續貸申請程序:
(一) 續貸學生需要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www.csls.cdb.com.cn)提交本人續貸聲明,並且每年至少兩次登錄維護本人有關信息。
(二) 申請學生到院(系)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本人簽字的《申請表》(《申請表》無需加蓋任何單位的公章)。
(三) 如果學生未按照要求填寫續貸聲明或維護個人信息,院(系)不得為其辦理續貸手續。
3、審核與審批
(一) 院(系)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須對以上表格及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並報送學貸中心審批。
(二) 學貸中心對審批後的申請表按要求進行統計、匯總,並上報省資助中心進行審批。
第六章 合同的簽訂與貸款發放
第十四條 學貸中心根據省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的審批結果,向各院(系)發放《國家開發銀行高校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由各院(系)組織貸款學生核對簽字、按手印,對其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後匯總上報學貸中心。
第十五條 學貸中心根據貸款銀行和省資助中心的授權對合同進行審核,統計匯總後上報申請撥付貸款。
第七章 貸款的計息、貼息與風險補償金的劃撥
第十六條 高校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貸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
第十七條 高校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貸款學生的利息從貸款到賬之日起計付,其中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相應財政渠道支付,畢業後的利息及因違約等原因造成的罰息由學生自付。一般情況下,學生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畢業當年的7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需申請就學信息表,申請通過後,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第十八條 對正常學製內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由學貸中心根據省資助中心的通知,於每年末將耀世學生實際發放的高校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息、罰息等進行統計匯總,並按照規定上報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對應由學生自付的利息和罰息,由貸款銀行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劃扣。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相關規定足額準確將風險補償金列入當年學校部門預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學貸中心根據省資助中心發出的劃撥風險補償金的通知,通知財務處按時劃轉高校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和違約管理金給省資助中心。
第八章 貸款展期及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條 對於畢業後考取專升本的2015年以前(不含)的高校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前向學貸中心提出展期申請,並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學校審查同意後,由學貸中心統一報貸款銀行審批,批準後由省資助中心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考取專升本的2015年(不含)以前的高校地借款學生原貸款展期期間,按規定由市財政部門繼續貼息。學生對該筆貸款繼續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借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 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在學貸中心辦理手續,還清貸款本息後,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二) 借款學生發生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學貸中心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學校相關部門必須在學貸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後,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學校學籍管理等相關部門未征得同意,為借款學生辦理轉學等相關手續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貸款的貸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貸中心為每個貸款學生建立業務管理和誠信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申請表、借款合同、誠信記錄等。
第二十三條 學貸中心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做好高校助學貸款信息系統的維護工作,建立助學貸款管理臺帳和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及時準確做好信息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院(系)須建立簡明實用的貸款學生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申請表復印件、學生誠信記錄等,並做好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的登記、上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和各院(系)要教育、指導、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各院(系)對貸款學生的日常表現跟蹤考評,對貸款學生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並上報學貸中心。對於有違反貸款協議行為的學生,可以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等措施,並視情況提前回收貸款。
第十章 貸款的回收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離校前,學貸中心和各院(系)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要教育借款學生嚴格履行還款義務。借款學生應當辦理畢業確認手續,確定借款學生畢業後固定聯系人和本人聯系方式,並及時將新的聯系方式在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更新。上述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在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並入學生個人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建立與用人單位的聯系方式,請用人單位督促學生按時還款。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貸。
第十一章 對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約學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學生。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違約學生的約束機製,可視學生違約具體情況拒絕為違約學生開具非惡意欠款證明。學貸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 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二) 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高校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三) 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
(四) 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學生需要根據逾期本金金額和逾期天數繳納罰息,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的1.3倍。
第三十二條 開發銀行將按照《征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的有關規定,將借款學生的違約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第十二章 助學貸款的年度結算
第三十三條 學貸中心按要求及時對學生貸、還款情況進行年度統計、分析、總結,報省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貸中心根據貸款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對貸款的發放、還本付息、違約等情況進行核對,並根據《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屬高校高校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與省資助中心、貸款銀行進行年度結算。
第十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高校助學貸款工作考核與獎勵機製,並對各院(系)貸款工作小組工作進行考評,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與獎勵。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