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範學校管理行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校園正常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與學校管理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耀世娱乐學籍的學生🏝。
第三條 處分原則
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 處分種類
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處分期限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對處分設置期限,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分期限為: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8個月;
(三)記過🪸,10個月𓀘;
(四)留校察看🤸🏽,12個月🧍♀️。
第六條 免予處分
學生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
學生違法、違紀行為在警告處分幅度以內又有減輕處分情形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免予處分的學生🧹🚵🏽,由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七條 處分的合並執行
學生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學籍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限以上🚡🐳、多個處分期限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限👱🏼♀️。
學生在處分期限內受到新處分的,其處分期限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 違法責任和必要措施
學生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學校視其情節輕重🔆,按照本辦法規定可給予處分🍄。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學生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權益限製
學生有違法、違紀行為並且受到處分的✪,在處分解除前不具有獲得表彰、獎勵等任何評優評先資格的資格,取消獎學金和一切形式的補助及優惠條件、待遇🙋♂️。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條 解除處分
學生受到開除學籍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限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到期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予以解除。學生受到開除學籍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限內有立功表現或者其他突出貢獻的,經學校批準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學生受到開除學籍以外的處分,學籍註銷時處分尚未到期的,視為執行完畢。
第二章 分 則
第十一條 學生不得有違反憲法,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組織參與邪教、迷信活動👸🏽,不得參與傳銷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研究報告🎨、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歪曲👵🏿、否定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詆毀、汙蔑英雄模範,或者有其他嚴重政治問題言論的;
(二)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損害國家尊嚴⛈、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以其他方式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已經受到司法機關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一)判處管製👩👩👦👦、拘役或者徒刑(包括宣告緩期執行)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或者以其他違反規定的方式取得、使用、提供、處置匕首等管製器具,爆炸性𓀜、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植物⛈💂🏽♀️,毒品等違禁物品,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五條 對偷竊🚣🏻、詐騙🏋🏽♂️、搶奪🧙🏻♂️🔞、冒領、勒索、強買強賣、非法侵占公私財物者,除如數返還和按有關規定處罰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有以上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偷竊、破壞校園公用設施設備或者交通工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者進行掩蓋🪛、窩贓者,與作案者同論🕷👒。
第十六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給予以下處分(如針對學校教職員工或管理人員者🤷♂️,從重處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語言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傷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動手打人致他人受傷,除負責受傷者醫療費外🪛,視情節交公安機關處理後🕵🏽,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動手打人致人傷亡者,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六)持械打人或者勾結校外人員聚眾打架者🈵🧑🏼,視情節輕重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七)以“拉架”為由偏袒一方,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並賠付醫療費👸;
(八)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九)提供偽證,一經查實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事件終止後又報復打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十一)在處理打架事件中🍬👨⚕️,打架當事人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使矛盾激化👵🏽,一經發現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七條 對於組織或者參與賭博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用麻將🏃♂️➡️、撲克或者其他任何工具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一經發現,沒收賭具、賭資,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組織賭博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受到嚴重處罰,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未參加賭博,但提供賭具、賭資、賭場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圍觀賭博或者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者按下列情況處分👩🏻🦲:
(一)對不服從監考工作人員要求,擾亂考場秩序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有夾帶資料、傳遞紙條、交換答卷、交頭接耳、抄襲他人答卷或者讓他人抄襲答卷等作弊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者、故意銷毀試卷、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如為了作弊而偷竊試卷等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未經請假批準👴,缺席學校規定的課程或者教育教學活動的🫲,視為曠課👈🏻🦸🏿♂️。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10學時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一)累計曠課11至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曠課21至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曠課31到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曠課41到5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一學期內累計三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作退學處理🍋。
未經請假批準,缺席學校規定的實習實訓或者實踐活動的,視為曠課🧑🏻🔧,按照每天曠課4學時計算,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10學時的,參照前款規定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條 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破壞環境衛生,影響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者👰♀️,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辱罵、威脅、造謠、誣蔑他人,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對學校教職員工或管理人員有以上及其他不尊重行為者,從重處理;
(二)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者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不請假私自外出者😵💫,一經查實,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擾亂👱、故意妨害選舉秩序和大型活動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校園內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組織校內學生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教室、辦公室、實訓室等場所飼養寵物,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在校園內涉酒滋事,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偽造學生證、圖書證、證明信等各種票證👨🏿🦰,轉讓各種證件🫢、塗改、冒領、盜用各種證件等🃏,並產生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以談戀愛為由追逐異性👩🏽⚖️,將本人意願強加於對方,給對方人身自由、名譽造成損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用低級下流的語言或者動作挑逗、侮辱、猥褻異性,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對賣淫、嫖娼的當事人或者參與者,性質惡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學校批準🛫,在公寓內私自留客,給予警告處分;留宿異性,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因私自留宿造成行竊🧏🏼♂️、詐騙或者其他違紀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從公寓樓等建築物上向外亂扔雜物、倒臟水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凡在哄鬧過程中放鞭炮、煙花、亂燒、亂扔📭、亂敲、亂砸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未經批準占用學生宿舍(床位)或者私自交換宿舍(床位),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午休⤴️、晚休時間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撲克、奏樂器、開音響、用電腦等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樓內打球,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在正常教學期間💁🏼♀️👭🏼,凡已由學校統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無特殊理由,不得私自在外租賃房屋或者在校外住宿,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聽勸阻者🤓,視情況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夜不歸宿🆑,1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2次給予記過處分,3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若有情節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嚴禁擅自裝拆供電設備。私自啟封電表🥠、偷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公寓內使用酒精爐、煤油爐、電爐等自炊者🤦🏽♀️🚴🏼♂️,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八)在宿舍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哄鬧,影響他人休息或者學習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對違反消防規定,引起火災,並造成危害者🧜🏻♂️,責令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二十二條 違反校園網絡安全規定,按下列規定處分:
(一)在校園網上發表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的言論、文章者🔓🦂,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散布各種謠言者,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公開組織觀看或者傳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數據、圖(照)片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收看、傳播淫穢🤷🏿♀️、黃色等內容的文章、字句、圖像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用侮辱性的語言、文字🤦🏻♀️、圖畫對他人謾罵或者人身攻擊者🎶,給予記過處分𓀄,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五)未經批準利用校園網從事非法營利性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六)使用網絡攻擊他人,影響網絡安全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七)將本人使用的賬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使用或者盜竊他人賬戶操作計算機及網絡,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且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生應該舉止文明,穿著得體,違者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上課🧑🏻🌾、開會嚴禁使用手機👒,違者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組織、傳播或者塗寫淫穢文字、書畫𓀚,製作🤔、觀看淫穢書刊⚛️、錄像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學生在考核評比中營私舞弊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故意損壞圖書👫🏻、以舊換新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或快遞,造成影響或者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在校內吸煙🚴🏿♀️,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規定🔼,傾倒、堆放、排放、處置廢棄物的;
(三)以其他方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分:
(一)違紀後能主動報告,如實交代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認錯態度積極,有悔改表現者;
(二)違紀後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者。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
(一)違紀後故意隱瞞,拒不承認錯誤,無理狡辯、認錯態度不好者🧔♀️;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或者打擊報復者👰🏻♂️;
(三)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者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規定者💆🏿♂️;
(四)已受過紀律處分者🏆。
第三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權限
(一)給予違紀學生留校察看以下的處分🧏🏽♂️🧑🏻🦱,由學生所在院(系)調查、取證👩🏼🏫,院(系)提出處理意見,由學務部備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需學務部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直接對違紀者作出處分決定;
(三)各院(系)對違紀學生的處分要以“教育為先🧓🏼𓀔,處分適當”為原則📲。及時、全面地搜集證據📑,如實上報學生的違紀情況,不得瞞報。與學生有利害關系或者與學生違紀行為有關聯的當事人應回避💨。
第二十八條 學生違紀處分必須提供有效證據,證據的收集及資料的整理由各院(系)辦理🧑🏿🎄。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成事實的有關物證;
(二)證人簽名的證言🌍;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檢舉材料(含視聽資料);
(四)有關單位的綜合材料(含鑒定意見)🌃;
(五)違紀學生的檢查書;
(六)司法機關的裁定書、判決書🧜🏻。
第二十九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所在院(系)應當告知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擬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召開會議,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程序:
(一)學生違紀後,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調查、取證,根據學生所犯錯誤事實🧗🏿♂️,院(系)提出處理意見🍏;並把《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或《學生違紀處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在十日以內報送學務部;
(二)凡破壞公共財產、偷竊、酗酒、滋事、賭博、打架鬥毆及涉及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事件,以及跨院(系)違紀事件處理,學校保衛處、學務部協助學生所在院(系)進行處理。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事件🍕,以保衛處為主處理🖖🏿🐺,其他部門協助處理🌥;
(三)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文字要清楚🦸🏽、規範。主要錯誤事實應包括違紀行為的時間🤫、起因、簡要過程、責任🐇、後果及本人態度。處分意見欄內應填入召開會議時間、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依據和處分的種類,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填寫時間;
(四)報學務部存檔材料包括🫔:留校察看以下的為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處分為學生違紀處分申請,同時還包括院(系)處理意見、對事件的調查材料😦👱🏿♂️、學生本人的檢查⛄️、證據說明及有關材料各一份;
(五)院(系)處理學生違紀事件量度不當或者未按規定處理時,學務部有權提出異議,並責成院(系)復查🧥;
(六)符合解除處分情形的,學生本人可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學生所在院(系)研究討論後,以申報表形式報送學務部審核👩⚕️☂️,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七)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和解除處分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八)凡違紀學生由所在院(系)負責教育工作,處分決定書由院(系)負責公布,並通知學生及學生家長🏉;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和解除處分決定書原則上須由學生本人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並由兩名經辦老師註明情況🤷♀️;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九)違紀學生是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由各院(系)負責將情況報學校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違紀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書及相關查證材料均應建檔,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違紀處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開始生效。自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校與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解除一切權利和義務關系,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在三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為具有耀世娱乐學籍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辦法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