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落實《教育法》♥️⛔️、《教師法》和《高等教育法》,進一步完善耀世管理體製👼🏿,推進我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依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教代會製度實行以來的成功經驗,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耀世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教代會製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耀世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耀世重要決定、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監督耀世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㈠聽取院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耀世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耀世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義和建議👵🏻。
㈡審議崗位責任製方案、聘任製實施方案、人事製度改革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醫療改革、“三育人”條例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
㈢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條例、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㈣監督耀世各級領導幹部,建立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製度♟。可以建議耀世對工作卓有成效、有業績的幹部予以表彰🏋🏽♂️、獎勵、晉升;對不稱職的幹部🔸,工作不負責任🪒、有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5️⃣🪭,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給予處分👩🏿🏭、免職。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耀世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接受,對不合理的意見應解釋說明;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應組織有關部門執行;對教代會的提案👎🏿👨🏿🍳,應積極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對條件不成熟的,應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對不合理的,應向提案工作委員會說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耀世和教代會通過的各項規章製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積極完成耀世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權利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系、部、處、室為單位,民主協商候選人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既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照顧到耀世各方面人員👺,又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的原則🧆,其中教師(包括教學、科研輔助人員)代表一般不少於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四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對不適宜繼續做代表者👷🏼♀️,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換👮🏻♂️。教職工代表退休後,或者長期不在學校工作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結構補選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條件
㈠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政治熱情🙎🏿♀️🧏🏿♂️,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㈡關心耀世的改革和發展,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教學、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項任務🦋👨🏿🚒;
㈢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權利
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㈢對耀世工作有討論👩👦、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㈣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的權利🌲;
㈤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㈥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㈠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㈡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㈢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每次會議的需要,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耀世中層黨⛴、政主要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的專家、教授🍝、耀世原領導、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負責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代會時🤹🏿,推選主席團主持大會。
㈠只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方可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
㈡主席團成員應由耀世各方面的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和各代表團團長🖼,教師應占一定比例🍈。
㈢主席團成員由工會提出人選建議名單🎆,交執委會和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協商,報黨委批準後🛀🏼,提交大會預備會通過。主席團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會議💜⚽️。
㈣院教代會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做好大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四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集代表團長會議說明原因✡️,代表團長征求代表意見,取得多數同意方可推遲。
遇有重大問題💂🏼♂️𓀖,經耀世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教代會執委會⏪、工會委員會提出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也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耀世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由院工會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提出,經教代會執委會審議並報黨委批準後,在大會預備會上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落實、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向代表團和提案人通報,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九條 教代會一般以黨總支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選舉產生團長,必要時代表團可增設一名副團長🏤。代表團的主要任務是:1、大會前,組織代表調查研究群眾意見,綜合整理提案,及時向提案工作委員會匯報◼️;2、會議期間,組織代表開好會議;3、大會後,積極傳達大會精神,動員本單位教職工認真貫徹大會決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選舉產生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行教代會職權。教代會執委會任期一屆,執行委員會由若幹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主要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委員會、人事福利民主管理委員會、房屋和基建民主管理委員會、教學科研民主管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執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成員,除少量吸收相關職能部門的非代表教職工參加🗽,其余將由代表擔任,由各代表團協商提出人選,提交大會選舉產生或執委討論決定組成人員👩🔬,任期一屆。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交建議📑;
2、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必要時可以提出詢問;
3🧑🎤、根據群眾和代表的意見🚊,向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革工作的建議;
4、在召開教代會時,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5、各專門委員會要根據職責範圍製定工作細則。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院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㈠每次教代會召開前😸,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籌備組,做好大會籌備工作,大會期間會同秘書組做好會務工作;
㈡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員會處理,提出大會議程;
㈢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執委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提請下一次教代會予以確認;
㈣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促進教職工代表素質的提高,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㈤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㈥定期向院黨委匯報教代會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耀世應為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專項經費和其它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教代會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要求改正,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經教代會審議通過並經院黨委批準後施行,在施行中不斷加以充實和完善。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院工會🍼,修改權歸院教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