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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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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規章製度

發布者:信息公開   發布時間:2024-11-06   閱讀次數:538

財務管理規章製度

 

為進一步規範學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學教育事業發展,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鄭州市教育局民辦學校會計核算辦法》、《鄭州市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耀世章程製定本製度。

一、財務管理基本原則

(一)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及學章程。加強對耀世經濟活動的財務控製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二)堅持勤儉辦學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

(三)正確處理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之間的利益關系。

二、財務管理主要任務

(一)依法管好、用好辦學資金。

(二)有效配置學資源,加強成本核算,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三)建立健全財務規章製度,規範學經濟秩序。

(四)真實、完整地反映學財務狀況,逐步實現各項開支預算製。

三、財務管理體製

(一)耀世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系,接受集團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應設置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崗位,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  財務處長協助核心組負責學的財務工作。

(二)財務處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製度。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由財務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

(三)財務印鑒由財務處指定專人保管,按照印鑒使用管理辦法使用,做好印鑒使用登記管理工作。

四、財務核算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鄭州市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鄭州市教育局民辦學校會計核算辦法》、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訂學財務核算辦法。

(一)按照《鄭州市教育局民辦學校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會計年度自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

(三)按照《鄭州市教育局民辦學校會計核算辦法》要求設置科目,會計科目的編號不得隨意改變和打亂重編。

(四)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必須統一的格式、編製說明,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可自行製定。

(五)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據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六)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鄭州市民辦學校會計基礎工作規範》、《鄭州市民辦學校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規定執行。

(七)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滿足會計使用者(如理事會、監管部門、捐贈人等)的需要。

五、財務報銷審批製度

(一)為了明確經濟責任、加強資金管理,學對各項經費收支實行耀世理事會審批製度。

(二)各項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有限授權,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處審核後報送耀世領導簽批。

(三)經辦人必須持合法的原始票據辦理報銷手續,同時必須檢查發票內容填寫是否正確齊全,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等。

(四)經辦人必須將符合規定的報銷單據按財務處要求粘貼,報銷單上需寫明支出事由、支出金額、經辦人、審批人、審批時間等。

六、無形資產管理規定

無形資產是學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一)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二)購入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確定其實際成本。

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三)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

(四)處置無形資產,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七、存貨管理規定

存貨包括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材料是指在日常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活動中將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用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保護用品等。

(一)資產處負責學存貨管理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存貨管理工作。

(二)為確保學日常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活動需要,在資產處設立存貨庫房,保持一定數量的存貨設備。

資產處應當加強存貨庫房管理,建立健全存貨庫房管理製度與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各部門應配備相應的資產管理員。

(三)各單位購買的存貨資產處應定期和各單位管理員核對賬目。

(四)每年應組織一次存貨的全面清查、逐一核對,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八、收入管理辦法

(一)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費用應嚴格按照《河南省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開具合法票據。

(二)的收入分為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提供服務收入是指學開展教學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住宿費收入等。本科目應當按照提供服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財政部門、教育部門補助給學的財政性專項經費,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五)向學生收取的書作費等代收項目不得作為學收入,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收費用按年收取,據實列支。

九、成本費用管理辦法

(一)的成本費用是指展開教學、科研及其他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二)的成本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等。

1.業務活動成本是指學開展教學及輔助活動所發生的,與直接提供教育服務相關的費用。

2.管理費用是指與教學活動不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學董事會的辦公支出、後勤服務人員的薪酬支出、存貨和固定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等。

3.籌資費用是指學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學獲得的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等。

十、票據管理規定

財務處應加強各種票據(主要包括支票、發票、收據、及其它銀行有價證券)的管理,規範票據的領用、購買、使用、保管、註銷行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票據管理的相關規定,合集團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一)各種票據由財務處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二)建立票據使用登記製度,設置票據登記薄。

(三)票據使用必須填寫日期和用途等各項內容,並按序號順序使用,不準虛開、代開、跳號使用,作廢的票據必須加蓋作廢章,妥善保管。

(四)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的使用要詳細登記支票號碼、開具日期和用途;作廢的支票要加蓋“作廢”印章,並附記賬憑證後面。                                              

(五)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收取和處理學所有財務票據。

十一、收費管理規定

(一)為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結合我省實際出臺《河南省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學校可執行此辦法,嚴格收費審批製度。

(二)各項收款,均按照收費標準,到學收費處統一收取。

十二、上級撥款及專用資金的管理製度

(一)上級撥付學的專項資金,必須按照用途專款專用。

(二)配套的專項資金,必須按照規定撥付,執行開支預算。

(三)專項資金專戶記載,接收上級檢查考核。

十三、財會人員繼續教育製度

(一)必須高度重視財會隊伍建設,把財會崗位作為重要的專業技術崗位,將財會隊伍建設納入集團人才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著力改善財會隊伍結構,加強財會專業技術人員的扶持和改善,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財務工作。

(二)財務處應建立周例會製度,組織財務人員學習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規章製度,不斷適應國家新的經濟形式,參加上級舉辦的各種培訓班。

(三)耀世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財務人員到有經驗的高校或其他單位交流學習,以開闊視野,增強工作積極性。


財務處工作製度

 

1、認真執行學的工作作息製度,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休息期間,保持通訊工具暢通,隨叫隨到。

2、服從領導,遵守紀律,上班時間不準脫崗、串崗、幹私活。按時參加學及處室組織的各種會議。

3、工作期間,自覺學習財務法規。按照工作崗位、工作職責,認真審核每項收支業務。對學生、員工服務熱情,辦理的業務要對學負責。疑難業務短時間內不能解決的,對來辦業務人員要耐心解釋,取得諒解。重大疑難問題,及時向處室負責人及學領導反饋。

4、搞好室內衛生,達到“五凈一整齊”。不準大聲喧嘩,保持工作環境安靜。值班人員,負責衛生及安全工作,對地面每天打掃一次,保證電話暢通,搞好上傳下達,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時,對需交待的事情,要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5、財務處是經濟重地,不準留客,上班不能帶小孩。不經批準,外人不得入內,更不準讓陌生人長時間在財務處停留。

6、出具各種財務證明,必須經負責人簽字批準,不經批準,不準將會計資料隨意讓他人翻閱,泄露財務信息。造成嚴重後果者,依規追究相關經濟和崗位責任。

7、每天下班前,按照分工,將自己的賬冊、票據、錢物整理入櫃,不得隨意堆放。

8、領導交辦的事項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按時辦結,及時匯報。


財務處長崗位職責

 

1、熟悉和掌握國家對民辦學校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和各項規章製度,維護財經紀律。在耀世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下,全面負責財務處的工作。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鄭州市教育局民辦學校會計核算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要求,加強財會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現代化管理。

3、參與擬定、審查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規章製度,以及對各項規章製度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按照學整體規劃和發展需要合理、科學的調配資金,充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參與擬定、落實學收支計劃,審查製定學預算方案,負責執行學批準下達的年度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全面掌握學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審核財務決算、會計報表,總結和評價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決算工作。

7、負責與主管領導以及財政、物價、銀行、稅務等部門的聯系與溝通。


會計工作製度

 

1、會計人員在財務處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學理事會負責,認真審核收支憑證,記賬準確,報賬及時。

2、按照《會計法》及《鄭州市民辦學校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規範科目設置,按時記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賬目清楚,準確使用會計科目,按時編製會計報表。

3、每月核對一次內部往來,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個人欠款,定期清理。庫存現金,每月終了,進行核對盤存。

4、正確填製各種收支憑證和轉賬憑證,按月對“銀行存款”賬戶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及時調節未達賬項,保證雙方記錄準確,余額相符。

5、負責本單位經費計劃編製,參加各教學單位財務會計有關會議,對開支收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

6、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領導的參謀。

7、嚴格按照各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實行預算決算製。對掛賬的暫付及應收款要及時清理。

8、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資料。定期整理、歸檔、編製目錄、存檔備查。

9、嚴格執行保密製度,不經領導批準,不得向任何部門泄露會計數據,提供會計信息。

10、經學領導批準,配合上級部門對財務、審計等工作的檢查指導。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並掌握《鄭州市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按規定設置總賬、明細賬及輔助賬。

2、按照《鄭州市教育局民辦學校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統一設置會計科目。

3、按照財務製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登記各類總賬、明細賬。

4、合理確認學的各項收入來源,進行明細科目核算。

5、劃清成本費用的開支範圍,並進行明細科目核算。

6、科學計算學年度財務成果及各種稅金。按期繳納各種稅款。

7、按照學財務製度規定正確核算結余分配。

8、債權、債務及時登記、及時查清、按月做好財務狀況分析。

9、對會計賬目及憑證要按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10、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妥善保管銀行存款日記賬簿、現金日記賬簿等會計檔案資料。

11、財務檔案要立冊,嚴格執行查閱製度及保管製度,並在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時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12、每月按時結賬,定期與出納核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13、按期編製本單位各類財務報表



出納工作製度

 

1、認真學習會計核算知識,按照國家及董事會的要求管好用好資金。

2、認真審核收支憑證,業務終了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轉賬收訖”及“轉賬付訖”印章。現金業務當面點清。

3、每天業務終了,要認真核對現金收支情況,做到日清日結。對借條要及時和借款人溝通,及時入賬。凡有欠款者,報銷時,足額扣回。

4、現金支付的業務事項,當月必須發放結束,確實無法支付的,寫明情況,上交款項後入賬。特殊情況,及時向負責人說明情況。

5、嚴格執行財務製度,不得私自外借、挪用學資金;保證現金合理庫存,超額部分,及時送交銀行。每月終了,必須對現金庫存進行盤查,上報有會計簽字的現金核對表,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工作中,不認真執行財務製度,出現差錯,個人負全部責任。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處長及學領導匯報。

 

出納人員崗位職責

 

1、出納員負責現金、支票、發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記錄,支有簽字。

2、負責現金收訖、現金付訖、轉帳收訖、轉帳付訖等相關印章的保管工作。

3、出納員辦理現金業務,要嚴格按照學的財務製度和貨幣資金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對現金收、支的原始憑證認真稽核,不符合規定的有權拒付。

4、要做到現金要日清月結,每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並按日核對庫存現金,做到記賬及時,而且準確無誤。

5、按規定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好銀行存款、取款和結算工作,並及時逐筆登記,熟悉銀行各種付款方式和憑證填製,嚴格按照銀行存款管理規定辦理銀行結算業務。

6、按月核對銀行賬戶及存款余額,編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

7、支票的簽發要嚴格執行銀行支票管理製度,不得簽逾期支票、空頭支票。對簽發的支票必須填寫用途、限額,應當定期檢查支票的收回情況。

8、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存根以及作廢的支票都要附在會計憑證後面。

9、出納員辦理其它銀行業務時,要核對發票金額是否正確、準確,並經財務處長批準後簽發,不得隨意辦理匯款業務。

10、對庫存現金要嚴格按限額留用。並且妥善保管現金、支票、發票,不得丟失。

11、嚴禁挪用公款,杜絕白條抵庫

 

 

財務收支審批製度

 

1、學嚴格執行財政紀律,凡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符合相關法規,報經領導審批。

2、各單位的支出,由經辦人寫出事由、開支項目、金額,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涉及資產的上報資產處簽批意見,到財務處審核簽字,上報學領導審批,領導審批後到財務處進行辦理。

3、上報的重大開支,需附請示、協議或相關文件。

4、各單位(處室)負責人為審批把關第一責任人,對弄虛作假者,查證屬實後給予處嚴肅處理。

5、各審批單位嚴格把關,一般事項當場審定,其他事項三日內必須簽出意見。


財產清查製度

 

1、認真貫徹落實財產物資管理辦法,集團資產處為管理資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的資產管理員在資產處領導下,直接負責本單位的資產保管及清查。

2、每年資產處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對資產進行定期不定期盤查,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重點抽查,但年終必須全面盤查一次。

3、各單位建立健全物資登記臺賬,嚴格管理使用,丟失損壞照價賠償。

4、對已超過使用年限,正常報廢的資產,逐級把關,及時辦理報廢手續;需報廢的高端儀器、辦公用品應經專業人員鑒定,依照鑒定結果進行處理。

5、加強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問責機製,對資產管理好的責任人通報表揚,並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管理混亂的責任人通報批評,並給予處罰。



內部牽製製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學章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財務處內部牽製製度。

1、認真執行會計法的相關條款,做到賬款分離。管錢(物)不管賬,管賬不管錢(物)。

2、認真執行金融法規,銀行預留印鑒應分別保管,用印鑒應逐筆登記。

3、每月現金盤點後及時與會計核對,及時糾正差錯。

4、會計保管會計檔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5、凡是會計出具的證明函件,主管人員必須簽字。

6、開具發票時,會計開票,出納審核蓋章,作廢票出納人員要全部收回並妥善保管好。


稽核製度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一項重要職能,而會計稽核是實行會計監督的必要手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內部稽核工作的職責

(一)、審核各項收入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執行預算製。

(二)、審核各項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製度及章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是否合法、準確、手續是否齊全。

(四)、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並與賬面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二、工作權限

(五)、原始憑證的稽核

1、憑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看有無違反國家法規,收支是否符合各項製度。

2、憑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稽核會計憑證與經濟業務的關聯性,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3、憑證報銷的及時性和正確性。稽核憑證的時效性是否超過會計結算期,各項要素是否齊全完整。

(六)、記賬憑證及會計賬簿的稽核

1、會計科目的運用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摘要是否簡明扼要、突出主題,借貸是否相等。

2、憑證要素是否齊全,賬簿設置是否合法、適用及更正錯賬是否規範。

3、賬證、賬賬關系是否關聯。

(七)、會計報表與財務收支的稽核

1、報表數字的關聯性、格式是否統一;賬表之間的關聯是否一致;表與表之間數字是否銜接。

2、會計報表的要素是否齊全,簽字和蓋章是否完備。

3、審核貨幣資金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抽查資產、存貨的完整性,賬實是否相符。

三、稽核人員的確定

會計的稽核工作由總會計師兼管或者由會計主管人員監管。

 

教職工差旅費報銷規定

第一條總體要求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耀世實際情況,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及生活基本需要,本著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差旅費報銷程序

1、出差人員報銷時,應按集團發票報銷封面填明事由,根據本辦法所規定的標準逐項計算填寫,並附相關報銷憑據,按照差旅費報銷單上所列審批項目,按規定流程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報銷。

2、嚴格控製會議支出,必須參加的培訓班、會議等,事前須經學領導批準。報銷時應將會議通知和審批手續作為重要憑據附在報銷單後。

3、差旅費報銷審批權限,執行財務預算的單位,應嚴格按照財務預算支出審批權限執行。

第三條差旅費報銷標準

(一)出差人員住宿費實行規定等級標準憑據報銷。

1、學領導或具有正高職稱人員據實報銷。

2、各教學單位和部門領導(中層)以及具有副高職稱人員按300元/天執行。

3、其他人員按200元/天執行。

4、前往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出差的住宿費標準上浮150元。

5、若參加培訓、開會及參賽活動等大會組織者有明文規定食宿費標準且自理者,按大會組織者規定報銷。

(二)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標準規定如下:

1、出差省外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補助80元;前往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按實際住宿天數每人補助100元/天。

2、出差地在省內鄭州市區以外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補助50元/天。

3、在鄭州市區出差者,補助餐費每人45元/天。

(三)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補助費標準規定如下:

1、出差地不分省內、省外,出差人員的交通補助費按實際票據報銷,一般不得超過每人30元/天,縣(市)一下地區無票據按20元/報銷。

2、集團和接待單位或相關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集團各教學單位不再報銷交通費用。

3、出差人員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車,在特殊情況下,要征求相應主管領導和分管的集團領導同意。

4、到外地參加會議、培訓的人員和在外地進修學習的人員只發給往返各一次交通費。

第四條城際交通費報銷規定

1、出差人員乘坐各類交通工具等級的標準為:

項目

 

職務

火車

輪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車)

普通

動車

高鐵

集團領導、校長或具正高職稱人員

軟臥

一等座

一等座

二等

艙位

經濟

艙位

按實報銷

其余人員

硬臥

二等座

二等座

三等

艙位

普通

艙位

按實報銷

2、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製,確因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須事先征求相應主管領導和分管的集團領導同意後,乘坐飛機可以報銷,否則費用自理。單位一把手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與領導同等火車席位和輪船二等艙位。

3、出差人員要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如需乘坐超出規定等級的按上表執行。若有特殊事情需經主管領導和集團領導批準,否則,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4、出差人員乘坐普通火車,自晚20時至次日7時乘車時間超過6個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硬臥鋪票。

第五條其他規定

1、本規定中差旅費報銷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的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幹。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差旅費中不得夾帶辦公物品購置等非出差費用。

2、參加本系統和其他部門舉辦的進修培訓,往返交通費按耀世規定乘坐標準限額的報銷一次。在登封市進修培訓,無論時間長短,交通費據實報銷,不發夥食補助;具有會議性質或夥食費自理的培訓班不發夥食補助。

3、出差參加會議期間,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報銷標準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超支自理。會議規定必須統一安排食宿,費用自理且超標的,須經集團領導批準後,據實報銷。

4、經批準在出差期間就近回家省親的,其繞道車費、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憑車、船票據實報銷;其繞到車、船費高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只報銷直線車、船費(省親指看望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

5、本辦法自通知之日起實施,由耀世理事會負責解釋。


審計工作製度

 

第一章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河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並結合我的具體情況製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是國家審計體系和審計監督工作的有機組成部門,是加強學科學管理,維護財經法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改革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在學校理事會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我的規章製度,對學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
    第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和學內部管理體製,學設立審計處,實行審計統管,負責本內部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
    第五條 審計處人員編製根據審計任務和工作需要,由耀世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人員並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耀世審計人員要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財經法規和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在工作中應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做到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條 耀世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應按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審計人員審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內部審計範圍
    第十條 耀世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圍繞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 財務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情況;
   (二) 耀世各項預算外資金和各種專項資金的收支、分配、管理和使用;
   (三) 耀世各類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四) 耀世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上交稅利及各項基金的提留、分配與使用;
   (五) 對外投資、租賃、經濟承包等合同協議的事前審計;
   (六) 耀世及所屬單位有關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
   (七) 對負有經濟責任的幹部離任審計;
   (八) 基建和維修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預算、竣工質量驗收及決算;
   (十) 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以及我院的財經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
   (十一) 耀世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第四章內部審計職權
    第十二條 耀世審計處在內部審計範圍內,具有下列主要職權: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按時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審核會計憑證、帳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耀世召開的財經工作會議和其它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五)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六)檢查經耀世理事會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
   (七)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領導和部門反映。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根據省教委審計處的部署和耀世意見,擬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耀世理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實施審計事項之前,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後應積極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填寫審計工作底稿,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處,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十六條 審計修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上報耀世理事會,經批準的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應及時送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必須執行。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或有關單位對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耀世理事會提出。
第十八條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後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十九條 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建立審計檔案,按規定管理。

第六章 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審計人員要不斷學習審計法規,掌握所屬單位經濟活動規律,在審計中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審計事項。

第二十一條審計處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廉潔自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出具的審計報告公正、合法、合情。

第二十二條審計處對每個經濟單位的審計資料建立規範的檔案管理製度,不經批準不得私自調閱。


審計人員工作職責

 

審計處是代表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能機構,在董事會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學的規章製度,對學各類經濟活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相關法規結合章程,依法對各個工作部門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處要對學董事會負責,審計結束向董事會出據審計結果報告,提出整改建議。

三、審計處對學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必要時可進行專項經濟活動審計。

四、每季度或每半年對相關單位進行收支審計,及時向領導出據審計審計報告。

五、每年初根據上年實際情況提出審計計劃,寫出審計總結。

六、負責對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七、開展內部審計宣傳,參加後續教育,提供審計咨詢服務。

八、完成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票據使用管理製度

 

財務處應加強各種票據(主要包括發票、收據)的管理,規範票據的領用、購買、使用、保管、註銷等行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票據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一、各種票據由財務處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二、建立票據使用登記製度,設立票據登記薄;

三、票據的使用必須填寫日期和用途等各項內容,並按序號順序使用,作廢的票據必須加蓋作廢章,妥善保管;

四、學生各項收費必須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收費人員到財務處收費票據專管人員處領取所需票據,嚴禁自製、自購;

五、為了資金的安全,各收費人員收取的款項,須在當日上交財務處及時入賬,當日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六、各收費人員使用完畢的票據應及時到財務處辦理核銷,未辦理核銷手續前,不得領用新票據,收費結束所有參加收費人員必須結清所有票款,上繳所領全部收費票據;

七、此管理製度根據管理需要,及時完善及修訂。


 

會計電算化管理製度

 

為了提高耀世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工作質量,保證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化》的有關規定,特製定耀世會計電算化管理製度。

第一條、財務處負責和組織會計電算化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提出實現學校會計電算化的具體方案,是會計電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和使用者。

第二條、財務處定期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逐步使會計人員掌握會計軟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三條、轉換會計年度時,應在新的會計年度開始後的5天內,完成結轉各賬戶的年初余額,並保證數據檢驗平衡正確。年初余額在當年記賬以前可以修改,當年記賬以後如有調整,必須依據會計核算要求通過填製記賬憑證進行。

第四條、每項經濟業務都必須填製記賬憑證,摘要簡明扼要、說明問題、規範填入,填製的記賬憑證編號應當連續。 

第五條、打印出的記賬憑證必須經過審核人員簽字或蓋章。同一張記賬憑證,製單和審核不能是同一人。

第六條、年度終了,總賬及各類明細賬均可采用計算機打印輸出的活頁賬裝訂成冊,財務相關人員必須在表冊上簽字或蓋章。

第七條、根據計算機使用和人員分工情況以及工作需要,每月月末結賬前應將當月所有收支及轉賬業務全部登記入賬,並與相關人員及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確保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第八條、每月終了必須將儲存在計算機內的報表數據打印輸出為書面報表保存並上報學校相關負責人。

第九條、操作使用人員是指有權使用會計核算軟件完成職責範圍內會計電算工作的財務人員或財務部門工作人員。根據會計電算化工作要求,我處配備以下操作使用人員。

(一)製單及錄入人員:製單錄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經數據管理員認可合格後方可上機,嚴格按照《審核崗業務規則》的內容審核業務發生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審查業務有無業務負責人,業務主管的簽批,如確認無誤則上機製單。按照系統操作規程錄入記賬憑證,做到正確使用會計科目,金額準確、摘要簡要明了。在錄製記賬憑證時,不得修改原始憑證上的數據,對已錄製好的會計憑證差錯,按照會計製度和會計工作規範化要求予以更正。同時要求檢查所付單據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備。

(二)記賬憑證審核人員:負責審核已錄入的記賬憑證編號的連續性,摘要的規範性,內容的合法性,數據及各類代碼的正確、完整性。對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不規範的憑證,退還有關人員更正、完善手續。對輸出的憑證、賬表進行核查並簽章確認,確保數據的完整與正確後進行記賬操作。

第十條、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管理會計電算化資料,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工作,妥善保管好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中的會計數據、以其它磁性介質或光盤存儲的會計數據和計算機打印出來的書面等形式的會計數據。

第十一條、電算化會計檔案資料,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 防止由於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第十二條、 電算化操作人員按照授定的工作權限和各自的操作密碼,依照會計軟件操作規程,操作使用和退出系統,不得將各自密碼告知他人。嚴禁未經授權者操作會計軟件。

第十三條、財務處使用計算機必須使用不間斷電源,避免因外斷電造成會計數據的丟失。使用會計軟件的計算機上,裝入防病毒軟件,對病毒進行實時監控、查殺,以確保會計軟件運行環境的安全。在使用外來工作磁盤前,必須進行病毒的檢查工作,嚴禁使用來路不明外來盤,防止計算機感染病毒。

第十三條、此管理製度隨國家政策,結合耀世管理要求及時完善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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