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在耀世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工作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製度化、規範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前提下,各項工作要達到統一、簡化、有序、優化的要求。
㈠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一般每四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在耀世中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只要群眾擁護和信賴,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耀世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不設“當然代表”。
4、教職工代表占耀世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10—15%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幹部、院辦企業職工、勤工人員,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二十五,女職工和工人應占適當比例。
6、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⑴由耀世工會製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基層工會統管單位的分布情況,確定選區、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占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等;
⑵工會應向全院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⑶分工會要開好小組長會議,按照要求部署好代表選舉工作,各工會小組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教職工代表候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職工的半數才能當選;
⑷選舉單位(選區)將選舉結果上報工會,由工會和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是本院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民主集中製原則和代表條件,資格審查有效後,張榜公布,並發給代表證;
⑸按選舉單位(選區)建立教職工代表團,民主選舉正副團長。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⑴代表的權利:
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耀世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③有權向耀世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耀世任何部門和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④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⑤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製、阻止和打擊報復時,有向工會或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⑵代表的義務:
①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理論。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②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③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④遵守耀世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培訓
耀世工會應統籌安排,有計劃地對代表進行培訓,著重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9、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⑴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⑵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⑶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院領導幹部、中層幹部、教師、管理幹部、工人、學生,也可以是本院退(離)休幹部;
⑷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耀世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㈡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處理製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由提案委員會決定並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提案一般應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也可以以代表團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⑴提案審議。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⑵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轉給院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⑶部門在接到提案後,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解答或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並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6、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處理(落實)的情況。
7、所有提案處理完畢後,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應交工會存檔備查。
8、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匯報。
9、對沒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工會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㈢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
耀世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召開教代會一般應做好四個階段的工作:
第一階段:籌備階段
主要是確定議題和起草文件。
1、大會召開前(一般在一個月左右),耀世黨政工在調查研究、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耀世教育教學工作中心任務,針對耀世改革、管理、分配製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來確定。每次大會要確定一、二中心議題,不能事無巨細,把所有問題都列為中心議題。
3、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須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耀世黨組織發文(批轉)實施。
4、建立教代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根據耀世實際和會議需要可設立若幹個具體工作組,一般應設辦公室、秘書組、組織組、提案組、宣傳組、後勤組等。
教代會籌備委員會一般由耀世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耀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黨組織分管會工作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和院工會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
5、耀世行政負責起草院長工作報告並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或籌備委員會)抓緊做好大會報告的準備工作。
6、檢查文件準備情況,做好會議組織、宣傳、會務、協調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訓工作。
7、教代會換屆,應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屆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⑴每次教代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製。
⑵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教職工代表,一般由黨政工主要領導、各代表團團長、教師代表組成。
⑶主席團成員由教代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第一步在廣泛征求各代表團意見的基礎上,工會會同籌委會組織組提出主席團候選人初步名單;第二步召開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第三步將候選人名單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采取舉手或鼓掌通過的辦法選舉產生主席團。
⑷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方案審議的意見;研究須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2、召開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討論通過大會中心議題和會議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3、聽取教代會籌備委員會關於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討論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4、聽取和討論審議院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
5、院長和有關領導應參加代表團討論,或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進行補充、修改和調整,提交正式會議審議;使工作報告及方案更加符合黨的方針政策,符合耀世實際情況,符合教職工群眾的意願,使決策更科學、更準確。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1、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之間,應有間隔,使代表有時間進一步思考和征求群眾意見,使院長或有關部門有時間分析、研究會議上代表們提出意見、建議,修改好工作報告和方案。
2、院長作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說明。
3、工會委員會、教代會、執委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分別向大會報告上次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作提案征集情況報告,其他一般文件及預備會上已通過的問題,可書面報告。
4、組織代表團繼續討論審議院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教代會秘書組或工會將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後交院長及有關部門,以便對工作報告及方案作進一步修改補充。
5、教代會正式會議可以安排一定時間大會發言,對院長工作報告、方案的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6、召開教代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和方案的意見;討論通過對有關問題的決議草案;討論通過教代會執委會和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7、大會選舉教代會執委會委員,通過大會決議(或作出決定),然後大會閉幕。
8、閉幕後,教代會秘書組作好大會總結,工會做好教代會資料歸檔工作,並將會議情況報省教育工會。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
1、耀世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製訂)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
2、各代表團和每個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動全體教職工積極行動起來,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宣傳大會精神,宣傳貫徹會議精神好的集體和個人,努力推動大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4、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
5、工會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並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6、必要時,經耀世黨政同意,工會可以組織教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提案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㈣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產生及工作
1、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設置,應根據耀世的實際需要而定,一般可設教學科研民主管理委員會、人事福利民主管理委員會、房屋基建民主管理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和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委員會等。
2、每個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由七名以上代表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
3、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工會在廣泛征求各代表團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閉會期間,也可以經教代會執委會討論通過。
4、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主要是:圍繞教代會的中心議題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參與提交教代會審議的重要方案的討論製訂;提出與本專門工作委員會有關的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根據各自的職責有目的有計劃地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教代會決議;代表提案的落實,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等等。
㈤閉會期間對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執委會和代表團長聯席會議製度
⑴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委會研究決定或執委會、教代會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⑵執委會會議由執委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耀世黨政領導和關人員參加。
⑶提交執委會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耀世行政或工會提出,並經院黨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耀世黨、政、工領導研究經工會委員會、教代會執委員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提前召開每年一次的大會,也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㈥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耀世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耀世黨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召開教代會執委會、各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的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作相應的修改決定,並向下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定。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㈦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1、教代會應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製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耀世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耀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2、建檔、存檔的範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委員會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表及處理結果記錄;各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3、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4、教代會的檔案資料設正副本,正本存耀世檔案室,副本存工會檔案資料室備查。
二、教代會職權的行使
教代會行使四項職權,即:㈠審議建議權;㈡審議通過權;㈢審議決定權;㈣評議監督權。
㈠行使審議建議權
1、審議建議的基本範圍
聽取院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耀世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耀世發展的重大問題等。
2、審議建議權的特點
審議建議權與教代會其他職權相比,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內容最重要,審議建議權所包含的內容,均屬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直接關系到耀世辦學方向,關系到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培養目標的實現。院長把重大決策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目的在於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使決策更科學、更正確;同時也可以使教職工進一步了解耀世發展目標,達到上下溝通、群策群力,為辦好耀世共同奮鬥的目的。二是最終決策權屬院長。教代會審議耀世重大決策,通過討論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最終由院長根據教代會的審議情況作出決策,教代會只對決策的實施作出決議。
3、行使審議建議權的程序
⑴院長(耀世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的目標、措施和依據等意向,向工會通報。工會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收集有關信息。
⑵在院長起草工作報告或決策方案期間,工會要向院長反映信息,同時在決策方案形成過程中參與意見。
⑶院長工作報告、方案(草案)形成後,要在教代會預備會議召開前十天發給教職工代表。
⑷將院長工作報告和決策方案(草案)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審議。
⑸院長根據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方案(草案)、作出決策。
⑹教代會對決策(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其內容主要為:對決策(方案)進行正確評價;向院長提出全面實施決策所需措施的建議;號召全體教職工胸懷全局立足本職,為全面實現決策提出的目標而努力奮鬥。
㈡行使審議通過權
1、審議通過耀世提出的院內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製度等,由院長頒布實行。
2、審議通過權的特點:
審議通過權的內容即與耀世教育教學管理相聯系,又涉及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對這類問題應經教代會審議通過,院長頒布施行,因此,這類問題應由院長與教代會共同商議決定。
3、行使審議通過權的程序
⑴行政領導提出方案、辦法和製度的原則、根據和條件,應與工會商量,工會要積極參與方案的擬訂。
⑵耀世行政和工會在方案製定過程中應通過座談會、調查研究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了解群眾意見,在此基礎上,對方案進行科學論證,使方案準確、合理、科學,符合耀世實際和教職工的意願。
⑶將方案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審議。
⑷教代會表決通過方案,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⑸院長頒布施行方案。
⑹對有些一時難以把握或者群眾意見較多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耀世行政根據試行情況修改後,再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由院長頒布實行。
㈢行使審議決定權
1、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等。
2、審議決定權的特點
審議決定權的內容都是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教職工群眾完全有能力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作出決定,這類問題的決定權屬於教代會。耀世行政應按教代會的決定貫徹實施。耀世行政(院長)對教代會審議決定範圍內決定的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講明理由提請復議,復議後仍有不同意見,學校行政應按教代會決定執行,同時可以提請學校黨委協調處理。
3、行使審議決定權的程序與行使審議通過權基本相同。
㈣ 行使評議監督權
1、教代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是教代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主要形式,在院黨委領導和統一部署下進行。
2、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的範圍
主要是校級黨政領導幹部、機關部分處室、委主要負責人和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
3、民主評議幹部的組織領導,是教代會執委會。
4、民主評議幹部的內容:主要按幹部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全面進行評議。
5、民主評議幹部的原則:堅持群眾性、公正性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地反映幹部的情況。
6、民主評議幹部的形式:采用書面和口頭相結合,面對面或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議,也可以對幹部素質分項計分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