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施行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教辦廳函〔201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高校信息公開的重要意義,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
製訂《辦法》,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面推進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舉措,是深化高校校務公開、促進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加強高校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辦法》,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實提高對高校信息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牢固樹立依法公開的觀念,把信息公開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抓出成效。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積極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精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高校認真貫徹實施《辦法》,穩妥地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各高校要將《辦法》作為專項內容對教職工進行培訓,重點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進行保密知識、信息清理、指南和目錄編製、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等方面的培訓。要通過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活動,努力增進師生員工對《辦法》精神和內容的理解,為《辦法》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緊密結合高校實際和特點,認真做好貫徹實施《辦法》的各項工作
信息公開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系統工程。各高校必須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一)進一步細化信息公開的目錄和範圍,抓緊編製或修訂本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高校要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和由近及遠的要求,重點對《條例》發布以後的信息進行全面清理。要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科學界定公開和不公開的信息。凡符合《條例》第九條和《辦法》第七條要求的信息,均應編入本校信息公開目錄,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展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要組織專門力量盡快落實好此項工作,務必於2010年8月底前完成並在學校網站和相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
(二)抓緊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製度,盡快完善各項工作機製。
高校要著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各項工作製度,完善校長領導、學校辦公室組織實施、工會組織協同推進、師生員工積極參與、內設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信息公開內部工作機製,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要盡快建立主動公開工作機製,明確公開的職責、方式、流程和時限要求。要抓緊建立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製,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等環節的具體要求。
要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製、重要信息發布審批機製和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製,進一步健全高校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製度,增強高校信息公開的主動性、權威性。
要建立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工作機製,對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決策前信息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信息公開。要建立高校內部組織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機製,明確其公開的具體內容,推動內部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要建立信息公開內部監督檢查製度、工作考核製度、年度報告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明確各項製度的責任機構和責任主體。
(三)積極創造條件,認真完善信息公開的各項配套措施。
高校要充分發揮網站快速、便捷的優勢,努力把學校網站建成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要建立信息公開專欄和信息公開意見箱,主動做好信息的管理、維護和更新工作,認真聽取社會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專欄和意見箱應於2010年8月底前開通。要綜合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鑒等形式或檔案館(室)、圖書館等場所,及時公開高校信息。有條件的高校可設置資料查閱室、索取點、公告欄、電子屏幕等設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索、查詢和復製高校信息。
三、加強高校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辦法》規定的工作職責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切實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把信息公開納入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與業務工作統一部署、同步推進。要明確一位負責同誌分管此項工作,並盡快明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原則上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具體管理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細化本地區高校信息公開的目錄和範圍,對可予公開的信息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要在信息保密審查、重要信息發布前的批準、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等方面,加大對高校的指導力度。要積極支持高校加強信息公開的載體設施建設,提高信息公開的軟硬件水平。要加強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社會評議和監督檢查,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和社會評議結果均應及時向社會公布。高校要及時充實力量,配齊配強信息公開工作隊伍,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屬各高校應將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工作機構及其聯系方式於2010年7月31日前報送教育部辦公廳。依據《辦法》製定的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要及時報教育部備案。其他高校要將本校的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及時總結學習貫徹《辦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的問題和有關工作建議,請及時報送教育部。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此通知轉發至本地區各高校。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