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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工會有關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等有關規定精神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要求🛎,結合耀世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耀世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教代會製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耀世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形式。
第三條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之間的關系👨👩👧👦,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重要決策🙍♂️、監督學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體現教職工在學校的主人翁地位,調動廣大教職工積極性,保證學校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院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耀世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耀世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義和建議。
(二)審議崗位責任製方案、聘任製實施方案、人事製度改革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條例、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監督耀世各級領導幹部,建立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製度💢🚋。可以建議耀世對工作卓有成效🙇🏻♂️、有業績的幹部予以表彰、獎勵🐂、晉升💁🏽♂️;對不稱職的幹部,工作不負責任𓀛、有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給予處分🥛、免職🌖。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耀世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接受👬🏻,對不合理的意見應解釋說明;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應組織有關部門執行;對教代會的提案👩🏻🦽,應積極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對條件不成熟的🔩👩🏽🎤,應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對不合理的🩱,應向提案工作委員會說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耀世和教代會通過的各項規章製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積極完成耀世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權利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系、部💗、處🧜🏽♂️、室為單位,民主協商候選人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既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照顧到耀世各方面人員,又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的原則🌳,其中教師(包括教學🙍🏿、科研輔助人員)代表一般不少於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對不適宜繼續做代表者👩👩👧👧,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換🌇。教職工代表退休後,或者長期不在學校工作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結構補選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條件
(一)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政治熱情,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二)關心耀世的改革和發展,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教學🧍🏻、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項任務🎖🤷🏽♂️;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對耀世工作有討論💄、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四)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的權利;
(五)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每次會議的需要👁🗨👨🏻💼,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耀世中層黨、政主要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的專家、教授、耀世原領導🌑、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負責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代會時,推選主席團主持大會😧。
(一)只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方可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
(二)主席團成員應由耀世各方面的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和各代表團團長💷,教師應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團成員由工會提出人選建議名單🫴🏻,交執委會和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協商,報黨委批準後,提交大會預備會通過。主席團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會議👨🏿✈️。
(四)院教代會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做好大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五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集代表團長會議說明原因,代表團長征求代表意見🤨,取得多數同意方可推遲🧎♀️➡️。
遇有重大問題,經耀世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教代會執委會、工會委員會提出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也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耀世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由院工會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提出,經教代會執委會審議並報黨委批準後,在大會預備會上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落實、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向代表團和提案人通報,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九條 教代會一般以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選舉產生團長🕵🏼♂️,必要時代表團可增設一名副團長🧝🏻♂️。代表團的主要任務是:1.大會前,組織代表調查研究群眾意見🥄,綜合整理提案🚴🏻♂️,及時向提案工作委員會匯報👱♀️🦅;2.會議期間,組織代表開好會議🕍🏌🏽♂️;3.大會後,積極傳達大會精神,動員本單位教職工認真貫徹大會決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選舉產生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行教代會職權。教代會執委會任期一屆,執行委員會由若幹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女工委員會👨🏻🚒、教學科研民主管理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等。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委員及主任人選,由校工會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報學校黨委審議後,提請本屆職代會預備會議確認。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應根據代表大會決議精神和自身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向職代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交建議;
2、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必要時可以提出詢問👨🏻💼;
3🎏、根據群眾和代表的意見,向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革工作的建議👎;
4🙇🏼、在召開教代會時🏋🏿,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5、各專門委員會要根據職責範圍製定工作細則。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院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教代會召開前♡🙋🏻,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籌備組🧑🏿🍼,做好大會籌備工作,大會期間會同秘書組做好會務工作;
(二)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員會處理,提出大會議程👨🦳;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執委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提請下一次教代會予以確認🐯;
(四)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促進教職工代表素質的提高👩🏽⚕️,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六)定期向院黨委匯報教代會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耀世應為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專項經費和其它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教代會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要求改正,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經教代會審議通過並經院黨委批準後施行,在施行中不斷加以充實和完善🧙♂️。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解釋權歸院教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