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五條 高校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
第六條 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校,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委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設立常委會的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設立常委會的高校黨委,一般設黨委委員15至31人,常委會委員7至11人;不設常委會的,一般設委員7至11人。根據學校實際,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增減常委會委員或者不設常委會的委員職數。
第七條 高校院(系)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院(系)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八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第九條 高校院(系)級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應當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師黨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內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置,學生黨支部一般按照年級班級或者學科專業設置。可以依托重大項目組、科研平臺或者學生社區等設置師生黨支部,註重在本專科低年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管理、後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照部門設置。將離退休教職工黨員編入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註重選拔黨性強、業務精、有威信、肯奉獻的黨員學術帶頭人擔任教師黨支部書記。註重從優秀輔導員、骨幹教師、優秀學生黨員中選拔學生黨支部書記。管理、後勤等部門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