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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廳關於開展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2021年度檢查的通知

發布者:政務部   發布時間:2022-05-24   閱讀次數:13385

豫民文〔2022100

全省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省民政廳將開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工作,請各參檢社會組織按時報送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年度檢查。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效”改革要求,2021年度檢查采取“網上填報、不見面檢查”的方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請各業務主管單位認真履行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職責,對主管的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審查,並督促主管的社會組織按時向省民政廳提交年度檢查材料。

二、年檢對象範圍

2021630日以前經省民政廳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的除外),均應參加2021年度檢查。

三、年檢申報材料

各參檢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需報送《2021年度工作報告書》,並認真填寫其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無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工作需要,省民政廳可要求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省民政廳將對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檢查。

四、年檢步驟

(一)網上填報。參檢單位應在2022531日前登錄河南省民政廳網站(網址:http://mzt.henan.gov.cn/),在首頁“民政業務直通車”欄目點擊“社會組織”進入社會組織服務平臺,點擊“2021年度年檢系統”(登錄用戶名為單位全稱,初始密碼為nj123456,進入系統後請及時修改密碼),填寫《2021年度工作報告書》。要確保相關數據真實和資料填寫準確,省民政廳不再對填寫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前期檢查,填報內容由填報單位負責。

(二)打印資料。網上填報後,各參檢單位打印填報資料,年度工作報告書一經打印,則無法進入系統修改。所打印報告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及時交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直接登記和已脫鉤的社會組織除外)。

(三)掃描上傳。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後,社會組織於6月30日前將《2021年度工作報告書》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頁、業務主管單位蓋章頁掃描上傳至年檢系統。直接登記和已脫鉤的社會組織可直接上傳《2021年度工作報告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頁。相關年檢紙質材料請妥善保存備查。

五、年度檢查結論確定

省民政廳根據社會組織上報的年度檢查材料,依據年度檢查標準(見附件1、附件2),結合業務主管單位初審意見,對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結論。根據年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存在違規的社會組織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年度檢查結果公告

省民政廳通過“河南省社會組織服務平臺”等平臺向社會公告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結果年檢結論以公告為準,一般不再加蓋年檢印鑒,確需留存年檢紙質材料的社會組織,可在10月24日-28日集中時間自行準備文本前往河南省民政綜合服務大廳602房間社會組織服務窗口(鄭州市鄭東新區祥盛街18號河南省民政廳西30米路北)加蓋年檢印鑒。

七、聯系方式

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過程中遇到問題,可登錄社會組織服務平臺查看“填報指南”欄目,也可通過以下電話咨詢:1.用戶登錄及其他技術問題136038461132.社會團體內容填報0371-659061193.民辦非企業單位內容填報0371-65900392

 

附件:1.全省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標準

2.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標準

                          

 

 

  2022421

 


附件1

 

全省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標準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社會團體內部管理規範,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行為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廳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存在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應建未建黨組織,或未被委派黨建工作聯絡員(指導員)的;

(二)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換屆的

(四)不按規定配備負責人,負責人未經審查批準超齡、超屆任職的

(五)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章程核準、負責人備案

(六)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會費標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九)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十)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十二)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三)本年度受到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

(十四)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六)違反行業協會商會任職管理辦法的;

(十)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十)黨政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未履行有關手續或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二十)重大活動未備案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章程行為的。

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不合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2

 

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標準

 

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管理規範,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廳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存在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應建未建黨組織,或未被委派黨建工作聯絡員(指導員)的;

(二)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七)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九)財務製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現有凈資產低於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十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十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十)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本年度受到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

(十)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十九)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章程行為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