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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工會有關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等有關規定精神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要求,結合耀世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耀世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教代會製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耀世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形式👨🏽🎨。
第三條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之間的關系,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重要決策🦹🏼♂️、監督學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體現教職工在學校的主人翁地位🐄,調動廣大教職工積極性,保證學校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院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耀世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耀世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義和建議。
(二)審議崗位責任製方案、聘任製實施方案🚉👶🏻、人事製度改革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條例、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監督耀世各級領導幹部,建立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製度。可以建議耀世對工作卓有成效🧙🏿♂️、有業績的幹部予以表彰、獎勵、晉升;對不稱職的幹部🧔🏻,工作不負責任👉🏼、有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給予處分👼🏿、免職。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耀世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接受,對不合理的意見應解釋說明🛻;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應組織有關部門執行;對教代會的提案,應積極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對條件不成熟的,應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對不合理的,應向提案工作委員會說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耀世和教代會通過的各項規章製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積極完成耀世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權利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系、部、處、室為單位,民主協商候選人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既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照顧到耀世各方面人員,又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的原則,其中教師(包括教學、科研輔助人員)代表一般不少於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對不適宜繼續做代表者,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換。教職工代表退休後,或者長期不在學校工作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結構補選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條件
(一)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政治熱情,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二)關心耀世的改革和發展,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教學、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項任務;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對耀世工作有討論🍓、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四)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的權利;
(五)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𓀂、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每次會議的需要🌖,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耀世中層黨🥇、政主要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的專家🧆、教授、耀世原領導🤙🏻、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負責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代會時4️⃣,推選主席團主持大會。
(一)只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方可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
(二)主席團成員應由耀世各方面的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和各代表團團長,教師應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團成員由工會提出人選建議名單,交執委會和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協商,報黨委批準後👰🏼♀️,提交大會預備會通過。主席團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會議。
(四)院教代會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做好大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五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集代表團長會議說明原因,代表團長征求代表意見,取得多數同意方可推遲。
遇有重大問題📫,經耀世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教代會執委會🧑🏼🤝🧑🏼、工會委員會提出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也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耀世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由院工會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提出👺,經教代會執委會審議並報黨委批準後👂🏻,在大會預備會上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落實、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向代表團和提案人通報,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九條 教代會一般以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選舉產生團長🧞♀️⏰,必要時代表團可增設一名副團長👩🏻🎨。代表團的主要任務是:1.大會前,組織代表調查研究群眾意見,綜合整理提案◽️,及時向提案工作委員會匯報;2.會議期間🦹♀️,組織代表開好會議👀;3.大會後,積極傳達大會精神👨🏿,動員本單位教職工認真貫徹大會決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選舉產生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行教代會職權🥳。教代會執委會任期一屆🦚,執行委員會由若幹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女工委員會😭、教學科研民主管理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等👱🏽♀️👩🚀。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委員及主任人選,由校工會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報學校黨委審議後🦮,提請本屆職代會預備會議確認。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應根據代表大會決議精神和自身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向職代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交建議🤚🏼;
2👩👧👧🙇、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必要時可以提出詢問👱🏿♀️;
3🧛🏼、根據群眾和代表的意見,向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革工作的建議🍿;
4🦾、在召開教代會時⚽️,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5、各專門委員會要根據職責範圍製定工作細則。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院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教代會召開前,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籌備組,做好大會籌備工作,大會期間會同秘書組做好會務工作🍵;
(二)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𓀓,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員會處理,提出大會議程;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執委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提請下一次教代會予以確認🚵🏿;
(四)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促進教職工代表素質的提高,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六)定期向院黨委匯報教代會的工作情況𓀋。
第二十二條 耀世應為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專項經費和其它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教代會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要求改正,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經教代會審議通過並經院黨委批準後施行👩🔬,在施行中不斷加以充實和完善。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解釋權歸院教代會。